一、提取額度 職工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轉商業貼息貸款(以下簡稱“貼息貸款”),按月償還貼息貸款本息或提前結清、或部分提前還款的,職工及配偶合計提取金額不得大于償還當期貼息貸款應還款本息總額。借款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足的,可提取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二、提取規則 職工使用貼息貸款,按月償還貼息貸款本息的,中心在貼息貸款審核發放(放款日期)之后5個自然日內,將職工首月應還本息(可提取資金)提前分別劃轉至提取申請人(含職工及配偶)與中心約定的銀行賬戶;職工產生首月還款(首次還款日期)的次日,中心依據銀行推送的職工還款信息,將職工首月發生的實際還款金額(可提取資金)分別劃轉至提取申請人(含職工及配偶)與中心約定的銀行賬戶,后續還款資金劃轉以此類推。 職工提前結清或部分提前償還貼息貸款的,中心依據銀行推送的職工還款信息,于次日將對應的可提取資金劃轉至提取申請人(含職工及配偶)與中心約定的銀行賬戶。 三、辦理說明 職工使用貼息貸款的,應在貼息貸款協議面簽時與中心簽訂《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協議書》,中心按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將可提取資金分別劃轉至提取申請人與中心約定的銀行賬戶。 四、常見問題解答 1. 職工使用個人住房公積金轉商業貼息貸款(以下簡稱“貼息貸款”),如何提取住房公積金? 解讀:職工使用貼息貸款的,在申請貼息貸款協議面簽時,一并與中心簽訂《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協議書》,中心按協議約定的時間和方式,將可提取資金劃轉至提取申請人(含職工及配偶)與中心約定的銀行賬戶。 使用貼息貸款的職工,應在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留足核定貼息貸款額度所需的存儲余額前提下,可一站式先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并同時辦理貼息貸款面簽手續。 舉例來講:王先生和配偶購買了一套新建商品住房,擬申請使用貼息貸款。按照規定:王先生和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共計25萬元,要申請使用貼息貸款額度55萬元,須保留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3萬元。則,王先生和配偶可以在申請貼息貸款面簽時,可先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的存儲余額共計22萬元,而后再辦理貼息貸款面簽手續。 假設王先生(借款人)申請通過的貼息貸款額度為55萬元(等額本息),放款日期為2021年2月4日,每月應還貸款本息3000元,首次還款日期為2021年3月4日,且王先生夫妻雙方在貸款面簽時分別與中心簽訂了《委托提取住房公積金協議書》。則,中心在王先生的貼息貸款放款之后的5個自然日內,即在2021年2月10日前將王先生首月應還款本息3000元,從王先生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內劃轉3000元至王先生預留的銀行卡賬戶;待王先生首月還款的次日,中心依據銀行推送的還款信息,即2021年3月5日將王先生首月還款實際發生金額,從王先生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內劃轉至王先生預留的銀行卡賬戶。后續逐月以此類推。 如王先生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只有2000元,那么就將這2000元劃轉至王先生預留的銀行卡賬戶,剩余的1000元部分從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劃轉至其配偶預留的銀行卡賬戶,合計可提取資金依然是3000元;如王先生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只有1000元,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也只有1000元,則合計最大可提取資金為2000元。 又如:王先生在某月某日對貼息貸款進行了提前結清或提前部分還款,中心于次日從王先生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內劃轉對應資金至王先生預留的銀行卡賬戶,不足部分從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內劃轉至其配偶預留的銀行卡賬戶,合計可提取資金不大于提前結清或提前部分還款金額。 再如:王先生在某月某日對貼息貸款進行了提前部分還款,后續按月還款金額發生變化,中心依據還款金額變化進行劃轉。 簡單來講:使用貼息貸款的,自貸款發放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中心將職工首月還款資金提前轉至職工銀行賬戶,后續產生的按月還款或提前結清或提前部分還款資金,依據銀行推送的職工還款信息,于次日劃轉至職工銀行賬戶。也就是說是按月(或按筆),將還款資金支付給職工。 如因提取申請人(含職工及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不足,致使可提取資金小于實際月還款額度而產生的逾期,由提取申請人承擔不利影響。
2. 職工使用貼息貸款的,在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結清后,對于商貸本息部分如何辦理提??? 解讀:按照《洛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組合貸款中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應優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結清后,可償還商業貸款本息提取住房公積金。 開展組合貸款的目的,就是為了緩解購房者購房資金不足的問題。住房公積金在資金方面為購房職工提供幫助,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利率低于商業性貸款,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互助性和福利性。故使用組合貸款的,應優先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
3. 有哪些情形,不能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解讀:根據《洛陽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1. 為他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提供自然人擔保且貸款未結清的;2. 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被依法凍結的;3. 因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已被限制提取住房公積金的。 |